(2017)粤0825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维胜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胜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维胜,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维胜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维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高维胜伙同高维德(已判刑)在徐闻县锦和镇那葵村那葵墩树林内盗割两株沉香树木块后被当地群众发现,群众缴获被告人高维胜、高维德作案工具锯子1把、砍刀1把、撬1把、尼龙袋1个和沉香木块6块。经鉴定,被盗割木块的两株树木属于野生的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高维胜在中山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高维胜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维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维胜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高维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1、冯某2、郑某、冯某3、曾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关于土沉香的树种鉴定,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2017)粤08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维胜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维胜无视国家法律,以盗割木块的方式,非法毁坏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两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维胜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维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维胜所起的作用与同案人高维德相当,系主犯之一,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高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高维胜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维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扣押在案的锯子1把、砍刀1把、撬1把、尼龙袋1个均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但鉴于同案人高维德的刑事判决已予以处理,本案不再重复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维胜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和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