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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单县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王家中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王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单县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单县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被执行人王家中,男性,住单县。本院在执行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家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单县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王家中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新庄镇杨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申请,是自己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