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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永彪与被执行人芦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永彪,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永彪,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芦山,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1005民初649号全永彪与芦山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芦山偿还申请人全永彪25000元(未含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295元,公告费606元及执行公告费606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72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芦山银行存款20000元。余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芦山住房公积金帐户,因目前无法提取,申请人全永彪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执38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