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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立顺与朱艳涛、陈善武、郑州市怡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顺,朱艳涛,陈善武,郑州市怡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顺,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朱艳涛,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陈善武,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郑州市怡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7号。法定代表人:高利杰。徐立顺与朱艳涛、陈善武、郑州市怡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善武、朱艳涛、郑州市怡通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徐立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陈善武名下位于开封杞县振兴大街陈庄东头的房产一套。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查封其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善武名下位于开封杞县振兴大街陈庄东头的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