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元勇与汪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勇,汪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228号原告:周元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平,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建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周元勇诉被告汪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周元勇负担。审 判 员 奚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峻崎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