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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与苏州市建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苏州市建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977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经营者:韩锦达。被告:苏州市建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杜桥村十一组虞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与被告苏州市建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支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兴隆金达特种电加工场负担。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忆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