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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鲍雷与鲍绍国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雷,鲍绍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4421号原告:鲍雷,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身份号码×××。被告:鲍绍国,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身份号码×××。原告鲍雷与被告鲍绍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雷、被告鲍绍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2年1月7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院后院北房西数三间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亲叔侄关系。由于被告无儿无女,属孤寡老人,平时一直由原告对其进行照顾。2012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赠与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院后院北房西数三间被告赠与原告,且原告接受该赠与。上述房产赠与后的翻建与维护等由原告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了原告,并由原告一直居住使用。现被告时常阻止原告进入上述院落,使双方关系较为紧张,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涉诉赠与协议所赠与的标的系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双方的争议实质是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