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执恢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一平与汤金武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一平,汤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一平,男,住昌吉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汤金武,男,住昌吉回族自治州。蔡一平申请执行汤金武欠款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截裁委作出的(2015)乌仲调字第34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一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查封被执行汤金武在奇台县犁铧尖片区征收办的拆迁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汤金武也同意街拆迁款下来后偿还本���的欠款。申请执行人蔡一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执8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险峰审判员  闫 旭审判员  彭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