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远贵、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霞,邓远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853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蔡家正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钟霞,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远贵,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霞、邓远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