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6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艺与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359号之二申请人: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彭婷,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袁,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奥克斯广场第3栋9层9025号。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被申请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2栋2401。法定代表人:何燕。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艺与被申请人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申请人刘艺的申请,于2017年8月3日依法作出(2017湘01**民初6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人民币10000元或其他价值等额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人民币302721元或其他价值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刘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告已撤诉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本案纠纷已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刘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臣信房地产经纪(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其他价值等额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南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721元或其他价值等额的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