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永刚诉刘雪山、杨福义、高贺、刘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刘雪山,高贺,杨福义,刘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7民初492号原告:李永刚,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代理人:孙雅文,女,1961年8月23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代理人:裴春发,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雪山,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被告:高贺,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杨福义,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淑杰,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李永刚与被告刘雪山、高贺、杨福义、刘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刚的委托代理人孙雅文、裴春发,被告刘雪山、高贺、杨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月利1.5分);2、要求被告之间负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雪山由被告杨福义、刘淑杰担保,2016年5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约定借期10个月,月利1.5分。现因被告刘雪山为躲避债务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故至法院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刘雪山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因经济困难,现无力偿还。被告高贺辩称,对于借款情况并不知情,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属于刘雪山的个人债务。被告杨福义辩称,借款情况属于,借据是本人签署,但因本人家庭困难,现无力承担责任。被告刘淑杰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刘雪山经被告杨福义、刘淑杰担保从原告李永刚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借期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约定月利1.5分的事实。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刘雪山、杨福义对该证据无异议,且被告刘淑杰未出庭应诉,视为被告刘淑杰放弃了抗辩权,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椐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被告刘雪山经被告杨福义、刘淑杰担保从原告李永刚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另查,被告刘雪山与被告高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2月4日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雪山欠原告李永刚的借款应当依法清偿。被告刘雪山的债务,是与被告高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福义、刘淑杰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福义、刘淑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雪山进行追偿。原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应视为被告放弃对本案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雪山、高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永刚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共计10个月),本息合计人民币92,000.00元;二、被告杨福义、刘淑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杨福义、刘淑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雪山、高贺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00元,由被告刘雪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丽君审判员 邢敏杰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慧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