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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林忠与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忠,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唐林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肖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林忠与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