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林忠与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忠,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唐林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肖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林忠与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洛县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