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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蒋熙盾,葛娟姿,沈小华,严韩英,沈锦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区功能区二期A-2-4,组织机构代码:60978894-2。法定代表人沈小华。被执行人蒋熙盾,男,1967年6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葛娟姿,女,1970年7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沈小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严韩英,女,1975年5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沈锦源,男,1947年7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