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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凤洋与胡修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洋,胡修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885号原告:周凤洋,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胡修印,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山东神华集团公司院内)。原告周凤洋诉被告胡修印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凤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周凤洋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才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