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文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文轩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文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复兴路24-30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中兴北路。法定代表人: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孝飞,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峰,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丹阳市文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阳市文轩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绍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