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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廖小雄、廖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雄,廖冰,梁瑜,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19号被执行人廖小雄,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廖冰,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梁瑜,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梁勇,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廖小雄、廖冰、梁瑜、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廖小雄、廖冰、梁瑜、梁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