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秀卫与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卫,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民初944号原告朱秀卫,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高尔夫球场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卫与被告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2日-2016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燃煤,两次共计73.784吨,合计39842元。被告共三次付款合计21750元,尚欠18092元未付。原告催要,被告推脱。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80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收据和送货单各一份,证明我给被告送煤,总共73.784吨,每吨价格540元。2、微信记录四页,证明被告公司一个姓冒的经理用微信红包转账给我部分货款;我们之间有买卖煤的记录,但是被告一直拖欠煤款没有给我。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王书祥介绍相识,原告遂给被告送煤。2015年10月22日,原告给被告送去52.26吨块煤,单价540元,合计28220元,收货人是蔡义坤;2016年1月9日,原告给被告送去21.524吨块煤,单价540元,合计11622元,收货人是王书祥。被告在第一次收货后十日左右支付原告货款11750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公司姓冒的经理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2017年春节后,被告公司姓冒的经理当面支付原告货款现金5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92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块煤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供货,被告收货后应支付货款。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欠货款未付,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秀卫货款180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6元由被告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