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82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