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民委员会与朱茶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民委员会,朱茶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319号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民委员会。被告朱茶根,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茶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荣【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区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