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宏财与肖树春、宫占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宏财,肖树春,宫占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764号原告冯宏财,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王福生,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肖树春,男,6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占武,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冯宏财诉被告肖树春、宫占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宏财诉称:原告依据梨树县榆树台镇《关于冯宏财同志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依法提起诉讼。冯宏财、于海、冯宏图三人是榆树台镇新江村村民,于2002年在村里分别承包了两垧、一垧、一垧荒地至2027年,没有边邻四至,只有面积,到现在三人共耕种9垧,多余5垧土地没有跟村签订承包合同,没有交承包费。2017年新江村四社其他农户以“三人承包合同以外的耕地应当属于新江村四组集体所有,三人不应该无偿经营”为由,在保留三人合同面积的前提下,把合同外的5垧地抢种分掉。被告抢种的开荒地,是原告在与新江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在承包田附近对多年废弃地复垦开荒,多年来都是由原告经营,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决由原告经营。被告肖树春辩称:原告起诉肖树春返还五垧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予驳回。被告宫占武辩称:原告起诉宫占武返还五垧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予驳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梨树县榆树台镇关于冯洪财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江村四组农户抢种你(冯宏财)承包荒地以外的耕地,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镇政府与农户协商未果,建议你到人民法院依法维权”。被告在庭审中质证时辩称:“对该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耕种土地没有与村里签订合同。没有承包经营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新江村农民。冯宏财、于海、冯宏图2002年8月29日承包新江村三不管第4垧:冯宏财2垧,冯宏图1垧,于海1垧,承包期至2027年。没有边界四至,只有面积,实际经营9垧。被告及新江村四组其他农户将原告开荒土地2017年春抢种5垧。2017年5月24日梨树县榆树台镇人民政府出具处理意见书,答复:“新江村四组农户抢种你(冯宏财)承包荒地以外的耕地,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镇政府与农户协商未果,建议你到人民法院依法维权”。本院认为:原告与新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有土地面积,没有边界四至,原告多年虽开荒改造土地,但没有明确原告承包经营权,被告在没有依法依约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形下,抢种土地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榆树台镇人民政府出具处理意见书没有明确争议土地权属,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由人民政府确认争议土地权属。故此驳回原告冯宏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宏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冯宏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守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