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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福与梁志辉、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梁志辉,林欣,吴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2182号原告:陈金福,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梁志辉,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欣,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吴雪飞,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金福与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梁志辉、林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现暂算至2017年7月29日共480元。2、判令被告吴雪飞在本案中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志辉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该款当时已现金支付,被告梁志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5日前还清,当时由被告吴雪飞自愿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是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电话不接,至今也迟迟不肯归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梁志辉与被告林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因此被告林欣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吴雪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9日,被告梁志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现金8000元,由吴雪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引起纠纷。另查明,被告梁志辉与被告林欣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既是略式借款合同又是债权凭证。原告与被告梁志辉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梁志辉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雪飞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梁志辉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吴雪飞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梁志辉、林欣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梁志辉的个人债务,故被告林欣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志辉、林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福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雪飞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志辉、林欣、吴雪飞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慧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