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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贺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618室。被执行人贺延生,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延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延生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冠窗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贺延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