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比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比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土比日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比日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比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土比日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云龙花园小区4栋,通过攀爬楼房外靠窗的黄色燃气管道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1906室被害人张劲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632元。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606室被害人李文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82.5元。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506室被害人唐付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土比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张劲某、李文某、唐付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土比日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比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土比日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土比日某在被害人唐付秀家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土比日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土比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