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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建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建国,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陈建国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