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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计平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平平,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平平,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威,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云梦县。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平平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被告人丁威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平平及其辩护人石西毛、被告人丁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实、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事实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计平平到孝感市孝南区文化东路的一家办公用品经营部私刻了“云梦县伍洛镇卫生院”、“云梦县伍洛镇中心小学”、“云梦县广播电视台”三枚印章。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计平平和被告人丁威二人共谋私刻印章,并由被告人丁威去孝南区文化东路的一家办公用品经营部私刻了“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云梦县环境保护局”、“湖北京兰集团云梦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三枚印章。被告人计平平、被告人丁威利用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公章为多人参加云梦联通“0元购机”活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鉴定,该六枚印章所形成的虚假证明材料上的印文检材与真实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二、诈骗事实1、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计平平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云梦县伍洛镇中心小学工作、工资的证明提供给安某1,以安某1的名义参加云梦联通0元购机活动,并由安某1与联通公司签订中国联通客户4G/3G优惠活动业务协议,被告人计平平将一部“苹果7”(32G版)手机(价值人民币5388元)拿走,被告人计平平以3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到孝感市孝南区大天桥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并未履行“0元购机”协议。2.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计平平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云梦县广播电视台的工作、工资证明参加云梦联通“0元购机”活动,并与联通公司骗取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88元),并于当日以4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到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领航数据”手机店,后被告人计平平未履行“0元购机”协议。另查明,被告人计平平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赃人民币117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计平平、被告人丁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计平平、被告人丁威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云梦县伍洛镇卫生院、云梦广播电视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云梦县伍洛镇中心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云梦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湖北京兰集团云梦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被告人计平平手写的工作证明草稿,领航数码专用收款收据,云梦联通“0元购机活动”的材料、联通公司收据、发票,赵某等二十四人参加联通“0元购机活动”情况清单、话费欠缴清单、欠费明细表及查询记录,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云梦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钟某、安某1、计某、白某、李某、赵某、谢某、张某、刘某1、王某1、柳某、安某2、吴某1、廖某、聂某1、吴某2、刘某2、王某2、丁某、聂某2、袁某、曹某、安某3、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计平平、被告人丁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平平、被告人丁威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计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证明文件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平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计平平系牵连犯,应只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计平平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计平平除利用伪造的印章诈骗手机外,还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故不属于牵连犯,被告人计平平不是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被告人计平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系坦白,故被告人计平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可认定被告人计平平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计平平、丁威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计平平在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威主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计平平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威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贞涛人民陪审员  禇么庭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文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