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玉芬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张维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芬,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张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07-2号申请执行人:田玉芬,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石甲口村石龙路12号。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厅门34号。法定代表人:张占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国,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东南区1号楼1门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玉芬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张维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国维为陕西田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维国在陕西田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