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飞,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淮安市洪泽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罚,2017年7月13日被解回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羁押。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飞分别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朱坝街道办事处等地,采用翻窗入室等方式入户盗窃6起,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7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滨河村6组管某2家,翻窗入室,窃得户名管某3(系管某2父亲)邮储银行存折一本。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滨河村6组管某2家,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3、201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滨河村6组管某2家,翻窗入室,窃得户名管某3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补助一折通一本。4、2017年6月6日晚,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滨河村5组陈某某家,撬锁入室,未窃得财物。5、2017年6月6日晚,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滨河村5组王某某住处,翻墙入室,未窃得财物。6、2017年6月7日晚,被告人高飞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马棚村7组蔡某家,撬锁入室,窃得户名蔡某邮储银行存折一本及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一本,后被告人高飞于次日上午在洪泽城区邮储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将存折内的700元人民币取走。被告人高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飞的父亲代为退赃人民币700元,已发还被害人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管某2、蔡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管某1、胡某、赵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自动取款机交易记录、录像截图、被害人蔡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收条、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解回罪犯通知书、本院(2016)苏0829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7)苏0813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高飞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飞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