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建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9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振雄,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亮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贾庄子村中心街南十四条胡同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建慧,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韩振雄与被申请人郭建慧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7)津0103执保字23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韩振雄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室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韩振雄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韩振雄名下的天津市河西区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