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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树华、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树华,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3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树华,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被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秦树华与被执行人张艳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12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树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6951.48元,执行费24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艳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本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过程中,申请人秦树华与被执行人张艳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树华与被执行人张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1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