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韦家闻与张军伟、蔡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闻,张军伟,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韦家闻,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蔡磊,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韦家闻与被执行人张军伟、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韦家闻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韦家闻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