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常俊收与刘志勇、田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收,刘志勇,田爱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737号原告:常俊收,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志超,南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30198。被告:刘志勇,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田爱敏,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收诉被告刘志勇、田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爱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田爱敏的起诉。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