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跃云、金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跃云,金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跃云。被执行人:金玉辉。本院在执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跃云、金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12执监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364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提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