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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尚忠与陈后宽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忠,陈后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79号之一原告:张尚忠,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陈后宽,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张尚忠与被告陈后宽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尚忠自愿撤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张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8元,由原告张尚忠负担。审判员  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