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广盛与张化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盛,张化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304号原告:赵广盛,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张化彬,男,汉族,某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赵广盛诉被告张化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广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广盛负担。审判员 徐先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富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