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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岳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文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岳文,男,1966年5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上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岳文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岳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岳文和苏某、周某、张某3、叶某等人商议,每人出资15万元在上饶县铁山乡小溪村东山坞筹建活性炭厂。被告人刘岳文负责筹建和安全生产管��,苏某负责技术设计施工和生产作业。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6日上午开始生产。由于技术不过关,引起爆炸炉膛坍塌,造成苏某、李某2贵死亡,刘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2万元。2015年11月27日,铁山乡小溪村东山坞煤炭“2015.08.16”炉膛坍塌伤害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岳文能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并与其他股东一起赔偿了被害人苏某家属损失45万元,李某2贵家属损失72万元,刘某损失3.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岳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并有证人兰某1、张某1、尹某、余某、兰某2、刘某、叶某、张某2证言,现场照片、归案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上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和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委托上饶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被告人刘岳文在当地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岳文作为合伙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证开办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性炭厂,进行生产作业,造成炉膛坍塌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岳文在案发后能被告人刘岳文能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且当庭认罪,又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岳文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刘岳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