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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静与西安祥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静,西安祥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余静,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祥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静与被执行人西安祥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余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995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祥维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