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与盐城中来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盐城中来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083号原告: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9374099R,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迎宾北路74号。法定代表人:凌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红兵,该公司执行总经理。被告:盐城中来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范公路99号金座广场A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中来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万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