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邹天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邹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何猛,院长。被执行人:邹天平,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邹天平罚金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金额为3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0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车管所、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4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