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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学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221984********。被执行人徐磊,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光明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6********。申请执行人刘学与被执行人徐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磊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徐磊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学本金50000元及利息77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22元、执行费7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48-1号执行裁定,扣押徐磊名下的×××号丰田牌轿车,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48-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磊名下的×××号丰田牌轿车。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徐磊自行将本案全部执行款596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