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1申请执行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村民。马某1申请执行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某某应赔偿马某1医疗费等共计51834.17元(已扣除支付的15000元医疗费),承担诉讼费1217元,本案执行费69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和解结案。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恢17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