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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清泉与朱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泉,朱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清泉,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朱卓峰,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关于林清泉诉朱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卓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清泉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