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30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830号被执行人陈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关于被告陈强盗窃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人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强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石某。”因被告陈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6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开户及车辆登记。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名下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