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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贺祥与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贺祥,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赵贺祥,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松松代理人赵秀英,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郭春,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执行赵贺祥与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