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申贺荣与被告杨平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贺荣,杨平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664号原告申贺荣,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平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贺荣与被告杨平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贺荣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贺荣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贺荣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