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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风枝与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枝,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33号原告:李风枝,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鄢陵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枝与被告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枝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风枝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