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心盛与胡健、谢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心盛,胡健,谢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137号原告:谢心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胡健,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谢晓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心盛与被告胡健、谢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谢心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心盛撤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谢心盛负担。审 判 长 荆 超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