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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心盛与胡健、谢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心盛,胡健,谢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137号原告:谢心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胡健,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谢晓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谢心盛与被告胡健、谢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谢心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心盛撤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谢心盛负担。审 判 长 荆 超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