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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洪刚、王用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刚,王用刚,原文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刚,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用刚,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执行人:原文宽,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刚与被执行人王用刚、原文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德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