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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大义与通化市勇红大块肉烧烤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义,通化市勇红大块肉烧烤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341号原告:张大义,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勇红大块肉烧烤店。原告张大义与被告通化市勇红大块肉烧烤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大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