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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执恢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周惠超与杨盛荣、曾小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惠超,杨盛荣,曾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3执恢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惠超,男。委托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盛荣,男。被执行人:曾小美,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盛荣、曾小美向申请执行人周惠超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246111.7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592元。但被执行人杨盛荣、曾小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盛荣名下座落于江门市X区X路X号X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查封被执行人杨盛荣名下座落于江门市X区X路X号X室,得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