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与谢剑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谢剑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3087号原告: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长坪园1号。法定代表人:郑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谢剑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剑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被告谢剑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8864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9日为26个月,238864元×6%/年×26月÷12月=31052.32元),以上共计269916.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性涂料、水性合成树脂的生产、销售,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水性涂料,付款方式为到货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双方之间有较高信任度。2014年至2015年4月,因被告资金周转不良,曾多次欠付原告货款,经结算截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8864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谢剑锐辩称,1、答辩人没有与原告发生实质上的涂料买卖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曾经有过拟交易的意向,为了拿到货物就先期出具了该借条。但是该借条出具后双方并未进行交易,更未达成交易合同,因此,该交易是不存在的且没有实际发生。作为大宗交易都需要合同作为购买和履行的依据,但是,在商品处于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购买到货物先行写个借条这是行业常有的事。本案被告就是为了想拿到货才先出欠条,待有货时再行签订合同并实质交易,实现货到付款。但是本案拟交易货物由于意外没有交付,因此,该交易不存在。在该交易没有发生后被告拟收回欠条,但是原告以交易欠条已经遗失、找不到为由,将该欠条保留至今并作为证据请求获得不当得利,该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2、本案债权文书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鉴于本案原告诉请该交易没有履行,原告也在违法滞留该欠条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明原告所诉是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的所为,是在矛盾心理驱使下的不当利益冲动所为,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诉求。原告在该“欠条”超过二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后起诉,该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告所诉缺乏与欠条相对应的合同依据,缺乏货物交易的事实依据,原告将为订货所实施的应对第三人的虚拟债务文书作为实质交易债权保留并诉之法院,是无理的。本案欠条在原告非法保管的二年多时间里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在超过诉讼时效两个月后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水性涂料、水性合成树脂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兹有欠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结2015年3月底)计人民币:(¥238864元正),大写:贰拾叁万捌仟捌佰陆拾肆元,欠款人签名:谢剑锐,2015年4月10日”。因还款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讼争《欠条》属债权确认函件,真实有效,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8864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8864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3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起诉,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剑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388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8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7年7月3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9元,由福建亿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谢剑锐负担48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巧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